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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自治區總工會疫情期間職工法律知識講堂第六期

        發布時間:2022-11-09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內蒙古烏蘭浩特市的B公司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承包了A公司的M工程,后B公司將一部分工程分包給了包工頭劉某,劉某即雇傭段某、張某等農民工在該工地從事建筑施工工作。工程結束后,劉某尚欠段某、張某等13名農民工工資總計120000元,段某等人多次向劉某索要均無果,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案例法律問題分析


          一、段某等人除了可以向包工頭劉某索要工資外,還可以向誰主張欠付的工資?


          答:段某等人還可以向B公司和A公司主張拖欠的工資。

          1、B公司作為施工總承包方,將工程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包工頭”劉某,應對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使B公司將工程分包給具有合法資質的企業,在分包方欠付農民工資時,B公司依然需要先清償農民工工資,再向分包方追償。因此段某等人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資。

          2、A公司作為發包方,負有監督管理的職責,應當與B公司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B公司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A公司應該將人工費撥入B公司的專用賬戶以保證農民工工資的及時支付。若A公司未按合同約定與B公司結清工程款,致使B公司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A公司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所以段某等人還可以向A公司主張欠付的工資。

          法律依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1、《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

          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2、《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4、《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5、《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規定:

          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二、段某等人應該通過什么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答: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三種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2、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具體流程及相關法律規定見第四期);

          3、若“包工頭”或施工企業向農民工出具了工資欠條,則可直接依據該欠條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規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

          1、《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二)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三)拖欠或克扣工資的;(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2、《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對事實清楚、不及時裁決會導致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工資爭議案件,以及涉及農民工工傷、患病期間工資待遇的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部分裁決;企業不執行部分裁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規定:

          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網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投訴。對于舉報、投訴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三、段某等人向有關機構主張自己權益,該如何舉證?


          答:段某等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證明(如代發工資流水、工資條、工牌等),但是若相關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比如簽到表、用人單位與相關單位的合同等,應當由用人單位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承擔不利后果。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自治區總工會法律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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