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年6月1日,李某入職某傳媒公司從事行政文員工作,月工資4000元,公司雖然按時結算工資,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21年9月1日,李某辭職,但與公司未達成離職補償協議,李某從朋友處獲悉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二倍工資,故李某主張要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案例法律問題分析
李某是否可以向公司主張二倍工資差額?
答:不可以。李某主張二倍工資差額已經超過仲裁時效,第二倍工資屬于對公司的懲罰性賠償,不屬于勞動報酬,不能適用關于追索勞動報酬的仲裁時效規定,而是適用《調解仲裁法》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一年的仲裁時效。該時效應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在每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期滿,勞動者即應知曉其依法獲得第二倍工資的權利已被侵害,即應主張相應二倍工資差額,若超過一年仲裁時效則無權再主張。
第二倍工資最長可以主張11個月的,李某是2016年6月1日入職的,那么本案中“11個月”指的是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間的11個月,公司應當向李某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最后一個月的第二倍工資,李某需在2018年5月31日前主張,而李某未在該期間內主張第二倍工資,因此其已經過仲裁時效,無權再主張。
另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李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李某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因此李某也無權再主張第二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
人社部發﹝2022﹞9號
二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資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京師(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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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桂榮律師 13804746621
北京市京師(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共黨員,內蒙古財經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資深法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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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領域:知識產權、行政訴訟、企業法律顧問、在婚姻家事、公司合規以及勞動合同糾紛等方面經驗豐富。
張娜律師 13704711373
北京市京師(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曾擔任呼和浩特市律協公司法律事務委員會委員、企業職工保障法律事務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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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紅律師 15049176938
北京市京師(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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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劍楊 15326076671
北京市京師(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畢業于大連民族大學。曾擔任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
擅長領域:勞動人事爭議糾紛。
(自治區總工會法律工作部)